案例二: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受处分
案例二: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受处分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刘金鹏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案。2016年5月,刘金鹏借公务出差济南、北京之机,改变行程赴徐州、泰山等景区游玩,并报销一行人交通、住宿等费用合计40522元。2017年4月,刘金鹏借赴济南考察学习之机,到龟山汉墓等景区游玩,并报销交通、住宿及差旅补助等费用合计14650元。另外,刘金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株洲市纪委决定:给予刘金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
刘金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还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适用新条例第九十八条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区分“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和“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行为,支付旅游费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无明确公务目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但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第二,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界限问题。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应当认为是违纪。
第三,认定本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考虑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外,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说
公款旅游陋习甚深,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随着正风肃纪的不断深入,明目张胆地用公款旅游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当前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手段,给公款旅游穿上“马甲”。如以会议、培训、参观、考察、研讨、参展、招商引资等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旅游之余顺带培训,旅游中间“插播”会议……有的违纪者甚至以此为名,到国(境)外旅游。
公务差旅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出差的费用按标准由公款支付。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实际上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既浪费了国家财产,又滋长了享乐主义,还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本案中,刘金鹏作为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理应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了然于胸,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守住纪律“红线”。他却借公务差旅之机组织并参与公款旅游,使旅游披上了“隐身衣”,是一种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是应当的。
刘金鹏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为公,一分一厘不能乱用。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刘金鹏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案。2016年5月,刘金鹏借公务出差济南、北京之机,改变行程赴徐州、泰山等景区游玩,并报销一行人交通、住宿等费用合计40522元。2017年4月,刘金鹏借赴济南考察学习之机,到龟山汉墓等景区游玩,并报销交通、住宿及差旅补助等费用合计14650元。另外,刘金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株洲市纪委决定:给予刘金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
刘金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还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适用新条例第九十八条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区分“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和“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行为,支付旅游费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无明确公务目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但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第二,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界限问题。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应当认为是违纪。
第三,认定本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考虑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外,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说
公款旅游陋习甚深,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随着正风肃纪的不断深入,明目张胆地用公款旅游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当前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手段,给公款旅游穿上“马甲”。如以会议、培训、参观、考察、研讨、参展、招商引资等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旅游之余顺带培训,旅游中间“插播”会议……有的违纪者甚至以此为名,到国(境)外旅游。
公务差旅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出差的费用按标准由公款支付。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实际上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既浪费了国家财产,又滋长了享乐主义,还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本案中,刘金鹏作为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理应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了然于胸,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守住纪律“红线”。他却借公务差旅之机组织并参与公款旅游,使旅游披上了“隐身衣”,是一种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是应当的。
刘金鹏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为公,一分一厘不能乱用。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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