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买强卖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某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3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7月初18个人付给据某人民币5400元。
【律师析案】
涉嫌违法行为的据某,通过特殊手段向18位老乡卖售裤子,虽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强买强卖,但据某通过分析利害关系,完全排除了18位老乡自由选择的权利,涉嫌变相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交易。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据某涉嫌强迫交易罪。
-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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