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今年31岁,是贵州人,案发前为娄底某家医院的一名护士,刘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因为陈女士性格开朗,平常的异性缘比较好,事发当天,陈女士约了4名男性朋友,一同去打麻将,几人一直打到凌晨12点20分散场。随后,五人并未返回家中,而是一同相约饮酒到了凌晨2点多钟。
另一边,刘先生担心妻子醉酒后发生意外,便驾驶车辆来接陈女士回家,不料陈女士执意要骑摩托车走,刘先生只得跟在后面,期间陈女士不幸摔倒后,打电话给家人透露了轻生的想法。
刘先生见状,安抚了陈女士的情绪后,因为陈女士提出想要吸烟,刘先生便返回车上找,不料陈女士趁着这个间隙,跳入河中,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确定陈女士系自己溺水而亡,与他人没有责任,但刘先生及其家人认为,当天晚上与陈女士一同饮酒的4名男子,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案普法 】
1、事后,网友们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称,刘先生是怎么放心,陈女士和4个男子一同饮酒至深夜的,所以刘先生责无旁贷;
也有网友表示,陈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又是吸烟、又是喝酒、又是打麻将,而后又自己跳入河中,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担责,家属没有任何理由索要赔偿!
2、民事赔偿方面,4名男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过去的案例中,共同饮酒后不幸身亡的,其他人或多或少都是需要赔偿的,因此也给网友造成了一种误解,即只要共同饮酒,就一律需要赔偿,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关于共同饮酒需要赔偿的依据,每件案件的情况不同,是否赔偿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到本案中,个人认为,在4名酒友不存在故意侵犯陈女士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出于共同饮酒的义务,是无需赔偿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共同饮酒者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导致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中,这种情况下,同饮者有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时,陈女士已经被尚未饮酒的刘先生接走,这时候,4名同饮者已经尽到了该有的义务,陈女士也脱离了4人的控制,4名同饮者已经丧失了客观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其次,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4名同饮者的过错行为,与陈女士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人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纵使4人有过错行为,也只是与陈女士一同饮酒,而陈女士死亡的原因,确是因为其自身跳河所致,所以与4人没有任何关系。
换句话说,连在现场的刘先生都无法阻止陈女士,其他人又能如何阻止呢?
最后,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跳河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而为之,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女子和麻友喝酒后回家途中跳河身亡# 头条热榜
声明:本文转自2023-02-22 00:31·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以案普法"的原创作品,谨向作者致以感谢!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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