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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湖南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被罚!

编辑:   发表时间:2023-03-30 10:09:00    来源:湖南安全教育网   浏览数:0

3月28日,长沙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发布<湖南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湘长)应急罚〔2023〕执法支队-1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县江背镇印山村

邮政编码:410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锋

违法事实及证据:制成车间熟料卸料口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3月2日,对你公司执法检查后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了当日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情况;

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峰授权委托的郭建衡和宋灿煌二人调查询问后的调查询问记录,证实了你公司熟料卸料口区域每个月有二十天左右的卸料作业时间,作业存在货车倾覆坠落的危险,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你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了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你公司为工贸企业中的建材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具有执法资格;

4、你公司郭建衡和宋灿煌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5、2023年3月2日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制成车间熟料卸料口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图片和视频记录,证实了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熟料卸料口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峰对郭建衡和宋灿煌二人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了被询问人被授权委托后可以代表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所陈述内容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