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终审结果:曾经引起轰动的湘潭“9.22”重大事故尘埃落定:案发当日,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因为刹车失灵,冲
向湘潭县花石镇日华村下坡的一处集市,造成十人死亡16人受伤的惨烈悲剧。经过湘潭县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此案的11名被告人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被判刑。
湖南湘潭人谭某良经营衡山聚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及货物运输信息服务,砂石、矿物等产品的加工、销售等。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衡山聚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应负有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责任。
谭某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斌作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证件核对、车辆过磅、超载认定、出厂登
记全由过磅员一人完成,长期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限超限载的安全管理规定,为货车超载装载货物,致使车辆长期处于重大安全隐患当中。
案发当日7时许,司机欧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到衡山聚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砂石,文某作为公司过磅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核验车辆行驶证,未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给车辆
过磅和进行出厂登记,致使货车严重超载上路行驶。
当日8时42分,当欧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湘潭县花石镇日华村下坡地段时,车辆制动失效无法控制,沿道路向坡下冲去,先后碰撞日华街道路上赶集行人及相对方向一辆轿车,造成1
0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欧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载物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人流密集的集市地段时,制动突然失效是造成此
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警方还查明,这辆肇事货车整备质量为249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1490千克。经专家组鉴定,该车整备质量达3833kg,不符合该车型公告和合格证参数明示整备质量为2490kg的要
求,该车出厂整备质量不合格,属大吨小标车。
销售该货车的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明,明知肇事车实际整备质量与《车辆产品合格证》不符,不能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能注册登记,仍购进该型号车辆并对外销售,同时为
提高公司的销量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外宣传包上户,并以每台车2800元的价格将新车的办理上户业务承包给谭某。何某明的公司共销售该车辆30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65780元。
长沙奥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员邓某建,明知公司销售的该型号车辆整备质量与《车辆产品合格证》不符,不能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能注册登记,仍经手销售了包
括肇事车辆在内的12辆车,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2160元。谭某则接受该公司的请托,以每台车2800元包干的价格为该公司销售的新车办理上户手续,使车辆能够最终销售出去。
邓某建在将肇事车以包上户7.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之后,因车辆实际整备质量与《车辆产品合格证》严重不符,不能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能注册登记,便联系谭某办理上
户手续。刘某系从事车辆上户代办业务的中介,谭某与之联系后,于找其他车辆顶替超重车辆过线检测,使车辆获得检验合格证明,事后,谭某支付刘某1000元左右作为上户及感谢费
用,刘某给何某一包香烟作为感谢。
湘潭县法院一审此案认为,谭某良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谭某斌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人,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三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余涉案人员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罪。法院一审判决:谭某良谭某斌等11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1年1个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涉案单位长沙奥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
元。
谭某良谭某斌等被告不服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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