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饮食预警:湖南曝光14批问题食品,含冰醋姜、板鸭、茄子
近期,湖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蔬菜、水果、水产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6大类食品共计59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579批次,不合格14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1.郴州市汝城县三星工业园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汝城板鸭(450g/袋 酱卤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22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7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气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2.湖南伴你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鸿祥花园红三优农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香辣鸡爪(208克/包 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实测值:2500000,1700000,2500000,3500000,14000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3.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江左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水之韵山泉(17.9L/桶 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66,45,32,0,12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铁厂村龙阳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的安吉尔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38,52,0,0,0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 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5.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胡家坡龙凤山泉水厂生产销售的龍鳳山泉(17.9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7,0,4,0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 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6.醴陵市国瓷街道胡家坡凤王山泉水厂生产销售的凤王山泉包装饮用水(18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0,10,0,0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 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铜绿假单胞菌检出的原因主要是水源带入或者是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还有就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7.邵东市流泽镇乾坤头村湖南信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竹片(50g/袋 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5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其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改善蔬菜干制品的色泽,从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8.醴陵市家乐食品厂生产、醴陵市左权路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冰醋姜(计量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87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又称安息香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使用时未准确计量。
9.长沙县榔梨街道湖南溢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QQ星面包(90克/袋),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10.3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脂酸败时游离脂肪酸增加,酸价也随之增高,因此该指标可用于评价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酸价超标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食品酸价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专家表示,通常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10.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鸿运超市经营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实测值:0.06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11.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绿都超市广场店经营销售的红茄子(茄子),镉(以Cd计,实测值:0.1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12.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衡西市场早早海鲜店经营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镉(以Cd计,实测值:2.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13.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佳源财富广场世纪华联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实测值:2.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14.宁乡市黄材镇青羊社区黄材大道章义浩食品商行经营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70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为白色针状或棱状结晶,略有酚味,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在豆芽生产中的应用比较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积累毒性,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如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对人体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但是长久沉积必然会给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湖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长沙、株洲、衡阳、常德、邵阳、郴州、张家界等地监管部门,立即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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